代表处设立登记:
1 将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纳入登记事项范围(第六条)。
2更加详细的规定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内容(第七条)。
3 明确并补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4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六条)。
代表处注销登记:代表处办理注销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代表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对外国企业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经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变更登记:
1要求外国企业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2驻在期届满后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在驻在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中涉及企业责任形式、资本、经营范围的条款,以及代表发生变化的,要求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