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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新解读
更新时间: 2009-5-31   来源:   点击数: 54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新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于2008829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的代表处管理办法即将开始实施,大大加强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力度;将1983年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共20条内容增加到现在的763条。对代表处开展业务的规则及处罚办法有了更新更明确的规定。

为了更好帮助代表处了解新的政策所带来的益处及需注意的事项,京财华企业将新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进行了分析整理,帮您轻松解读代表处新旧管理办法,指导今后的工作。

界定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 { 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

代表机构的性质: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二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第十条)。

 

代表处 设立 变更 注销 { 原办法没有规定 }

代表处设立登记:

1 将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纳入登记事项范围(第六条)。

2更加详细的规定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内容(第七条)。

3 明确并补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4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六条)。

代表处注销登记:代表处办理注销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代表机构于每年31日至630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对外国企业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经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变更登记:

1要求外国企业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2驻在期届满后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在驻在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中涉及企业责任形式、资本、经营范围的条款,以及代表发生变化的,要求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则,满足代表机构实际需要。{ 新增加内容 }

1 从事营利性活

允许部分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并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

2代表合同签署权

认可首席代表、代表在一定条件下的合同签署权。根据代表机构运作的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首席代表、代表经外国企业书面授权,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第十一条)。

3自由选择驻在地址

允许代表机构自由选择驻在地址。征求意见稿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4自主决定驻在期限

  允许外国企业自主决定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处罚规定 { 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就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最高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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